[57]中国政府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并于2007年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些重要职能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信息公开的法规。

[7]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介绍以及以苏力为代表的研究者对中国本土问题进行的理论创新,[8]为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进行了出色的理论铺垫。在尝试实证研究方法中,特别是在使用计量研究的过程中,对其本身的限制保持警醒,坚守研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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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因此,对中国学者而言,法律经济学计量研究的上述限制和不确定性与其巨大成本之间的矛盾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中尤为突出。在美国接受了严格的西方经济学训练的中国经济学家们对这一本土资源进行的实例研究和理论抽象,有效地证明了中国学者与西方主流经济学家的对话,推动了中国经济学学术研究和教育的严谨性,对所论及的具体经济制度也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当然,中国学者也可以把案例研究或计量研究的方法纯粹当做工具,尝试对受众范围更为宽泛的美国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直接测试具有普适性的理论框架和理论预设。和前两种方法相比,研究者对这一方法所产生的数据操纵空间最大,对实验设计者的专业化要求和职业伦理要求都极高,其数据的可靠性也因此受到最多的质疑。但廓清路径的目的不是要产出八股文,更不是为新一轮的划地盘提供依据。

第二条路径则是对实际案例的具体细节和制度背景的研究,但并不一定将案例的细节转换成统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60] 对学术研究而言,中国政府公开信息的另一个问题是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极端的例子是权威统计数据造假。法治社会建设的深刻意蕴突出体现在法治自身运行、系统社会发展和中国转型三个维度上。

真正的观念养成是一个育化过程,身教胜于言教。法治社会为社会发展指明了一个建设方向。这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由其决定,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体建设中的重心所在。最终,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融洽关系得以维持地再生产。

工具主义的个人主义把个人在经济利益、权力、权威和自我实现方面的成功作为人的价值和核心乃至全部内容,导致对公共生活的不断挤压,社会资本不当流失,社会信任危机频现,以有机团结为基本要件的社会既遭受横向的成员间的碎裂,亦面临着纵向的与历史传统的断裂。特别是在网路时代,各种信息得以迅速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直接消解法治的权威性和人民的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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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然层面看,在中国,依法治国的推行从一开始便表现出依规治国的强势劲头。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对公众普遍关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的裁判过程进行实时、公开报道。摘要:法治社会是法治中国一体建设的重要构成,它与法治国家、社会管理法治、社会法治国等范畴相关但不相同。具体说,一是针对个案当事人,司法应努力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

首先,公职本身是国家干预的一种认可。如果说在法治国家层面,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是其建设的重要方向,那么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应更着力建构为公民所能理解和认同、具有内在权威的司法,否则,法治将沦为知法者的工具。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所构成的法治中国,首先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继承版,但与其说是中国法治的转型路,毋宁说是法治建设的中国版和中国法治的升级版。其一,法本身就是规则化。

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包括亲情关系、友情关系、同乡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等绵密交错,并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各领域。围绕深化建设的任务,运用类型化研究法对各国法治进程中呈现的缺陷进行划分,本文主张法治缺陷应分为四个类型:失衡型、失调型、失信型及失重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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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治社会的积极建设,推动自治规则和非正式制度支撑社会的良性运行,有助于弥补立法的上述局限与困境。理性精神包括了试验验证的求实精神、探索本质的求知精神、批判创 新的进取精神、互助共进的协作精神,以及强调客观化、标准化、精确化、量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科学精神。

权力具有天然的滥用危险,而国家法本身也必然的存在着缺失和漏洞。2012年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法治社会首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内容被鲜明表达。法治问题根本上还是法律文化的问题,法律制度的移植不难,制度下面的价值观要和被移植社会的价值观契合,则需要施以相当大量的教育。以法治社会为重心的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符合法治的一般成长规律和中国社会的现状。这无疑跳脱了管理观念而回到了规则之治的本意。同时,随着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利益出现分化,利益主体日益多样化,随之呈现出矛盾多发的复杂社会格局,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问题愈显突出。

社会法治国着眼于服务与给付,侧重于国家承担社会主体生存照顾的义务,法治社会侧重于社会运行的规则之治。实质化阶段的法治建设所要着重面对的是法治发展中存在的缺陷。

法治社会与社会管理法治相比较,凸显了法治社会的运行主体是社会组织和个体社会成员而不是公权力主体。将法治社会作为法治重要一极而理性规划其建设战略和实现路径,应当首先对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进行提炼,从中揭示具有强辨识性的特征。

当前,国家法治在立法、行政、司法各方面进步显著,公权力整体上在程序框架内有序运行,但个体诉求表达越来越呈现为非理性样态,极端化事件、群体性事件接踵而至。这一目标未必是终极的,也并非与其他社会型的想象互斥,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社会必然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现代社会的必要基础。

首先,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的着眼点区别明显。在前两个维度,法治社会既是法治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转移与深化,亦是社会理念与价值观以及社会运行机制与方式的调整与转变,并由此导致社会特征显著变化。其一,从一般意义上讲,立法对法治的侵害根源于立法者理性的有限性。既往中国法治求索的道路难以用追仿西方制度理论来概括,以适用国情、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的自主法治道路也绝非中国法治的改弦易张。

人情社会曾对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发挥过重要作用,人情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中国法治向实质化演进,是因为所面临的问题和所肩负的重要任务而使其本国特色更加明显。

转型维度并非与前两者机械并列,而是贯穿了前两者,是当下中国一切问题讨论不可摆脱的背景。法治社会与社会法治国等法治形态相比较,能够反映出法治社会的本位预设在于社会的自治而不是国家或其他法治本位立场。

笔者认为,法治的发展与进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勃兴一方面充分释放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发展观,是对以往法治建设成果的合理自信和对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瓶颈的准确判断。但此时,法治社会之社会所指称的,是与自然对称的社会概念,是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社会概念,其含义与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并无二致。当前,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需要处理法治失衡、法治失调、法治失信和法治失重等法治深化过程中的一般缺陷和特殊缺陷。对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的建设重心移转的审视,应放入社会全系统和演进大格局中进行观察。

透过这些特征,能够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社会本体的认知和把握,也有助于循此将法治社会建设目标具体化,为构建评估法治进展和一体建设的科学指标提供指引。其二,如前所述,追溯至社会需求层面,法治包含了法制简化的要求。

国外学者从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考察中也总结出了类似的结论:在经济转型国家中,最成功的往往是社会嵌入最紧密的国家。对此,本文倾向于后一种见解。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推进各项事业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并反复强调社会管理及其科学化的问题。在法治一体建设语境下,研究法治社会应当着重于分析和揭示其相对于法治国家的独立内涵和特质。